本机关于2025年7月28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广州发展台山渔业光伏产业园四期200MWp项目审批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关技术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审批事项如下: 一、工程方案 (一)广州发展台山渔业光伏产业园四期200MWp涉河项目位于现在哪个app能买足彩汶村镇,项目分为光伏区(本期新建)、35kV集电线路(本期新建)及升压站(三期已建)。其中光伏区均位于西南边滩海堤背水侧,包括西六南边滩海堤公路北咸围、西九南边滩海堤公路北咸围、大灶围共计3个光伏区;35kV集电线路跨越七〇河。项目所在西南边滩海堤防洪(潮)标准为50年一遇,七〇河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拟建工程设计防洪(潮)标准为50年一遇。 (二)拟新建光伏支架采用固定式支架安装方式,组件排布为2×14/2×28/2×56竖向布置,组件倾角为9°,方位角0°,光伏组件最下沿高于50年洪(潮)水位。支架基础采用高强预应力管桩,桩型拟采用PHC300(70)AB型,桩顶标高4.05m,入土长度≥5.0m。西六南边滩海堤公路北咸围光伏区占用七〇河陆域管理范围,光伏组件结构边缘线与七〇河背水坡堤脚最小水平距离-0.64m(仅部分光伏组件位于堤脚垂直上空,光伏支架基础不在堤身上),光伏组件结构边缘线与那扶河(西南边滩海堤)背水坡堤脚最小水平距离22.05m。西九南边滩海堤公路北咸围光伏区占用七〇河陆域管理范围,光伏组件结构边缘线与七〇河背水坡堤脚最小水平距离-2.71m(仅部分光伏组件位于堤脚垂直上空,光伏支架基础不在堤身上),光伏组件结构边缘线与那扶河(西南边滩海堤)背水坡堤脚最小水平距离17.25m。西六南边滩海堤公路北咸围、西九南边滩海堤公路北咸围光伏区仅光伏区红线涉及那扶河河道管理范围,建构筑物实际未占用;大灶围光伏区未占用深井水河道管理范围,光伏组件结构边缘线与深井水(西南边滩海堤)背水坡堤脚最小水平距离31.63m。 (三)拟新建架空集电线路长度共计1.14km,其中新建架空集电线路A1~A4段,长度为1.076km,A1~A4段新建线路按同塔四回路建设;新建架空集电线路A4~原四回路分歧塔段,长度为0.064km,A4~原四回路分歧塔段新建线路按同塔双回路建设。架空集电线路新杆塔4基,为四回路耐张塔,均位于七〇河陆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其杆塔均布设在七〇河堤防背水坡上,杆塔结构边缘线与临水侧堤肩最小水平距离1.72m,架空线路跨越七〇河堤顶最小净空16.57m。 (四)拟建项目建设后未占用河道行洪断面,阻水比为0%,项目共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为10996.45平方米,其中水域面积2102.81平方米,陆域面积8893.64平方米。 项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坐标(CGCS2000) 二、防治与补救措施 (一)项目光伏区涉及七〇河有堤段管理范围,场址涉及堤段现状背水侧堤脚线较明显,应以背水侧堤脚线为起算线,外延10m作为退让线,项目构筑物结构边缘线应位于退让线以外。 (二)占用期间占用地范围安全责任全由你单位承担,若提标加固、堤防工程建设和防洪(潮)调度等工程需要,应无条件服从堤防管理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指挥调度。占用期间如因政府建设及水利建设需要收回场地时,须无条件撤场。 (三)A1-A4杆塔完建后堤顶防汛道路最小宽度为1.72米(A3杆塔处,其余杆塔段均大于4.5米),路面宽度未能满足通车要求,你单位应对受影响堤段一定范围内进行达标加固,确保堤顶防汛道路宽度不小于5m,共计加固堤段长度335m。其中A1杆塔采用抛石挤淤基础+砼挡墙护岸的型式,长度共计40m,基础采用块石挤淤基础厚0.5m,C25砼挡墙高1.4m,墙顶高程 3.5m,下设碎石找平层厚0.1m,墙后填土层从地基面开始向上每隔0.5m厚填土层铺布一层聚丙烯双向土工格栅,上下游段设置1:2 坡填土过渡段,使加固段堤顶、堤外坡及其堤脚挡土墙与上下游堤防之间平顺衔接;A2-A4 杆塔采用在杆塔保护范围外填筑堤防的补救措施,长度共计295m(A2 杆塔段95m,A3杆塔段78m ,A4杆塔段122m),规划堤顶宽5m,堤顶高程3.5m,背水坡按1:2放坡,水平投影坡长5m,采用草皮护坡。 (四)补救措施施工期间,应尽量减少机械施工对堤防的振动影响。工程施工期和运行期应在一定范围内设置观测点,观测堤防的位移和沉降情况,加强对堤防的巡查,如发现异常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清除。施工结束后,你单位应对受影响堤段、水闸做好复测与评估。 (五)施工过程如对上、下游堤岸或水利工程造成损坏,由你单位制定修复补救措施方案,按现有堤防、水利工程设计标准进行无条件修复,施工材料、标准要满足水利行业技术规范要求。 (六)考虑项目主体工程虽已完工,但仍有补救措施需施工,你单位应优化施工组织方案,尽量缩短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施工工期,补救措施施工应安排在枯水期,尽量减少对堤防和河道行洪安全的影响。 (七)你单位应编制防洪应急预案和各种意外情况下的应急处理预案,并将防洪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 (八)工程施工期间应做好水环境保护措施,不得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余泥废料等建筑垃圾,不得向河道内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废水、污水。施工完成后,施工弃渣应及时、妥善、彻底清理以恢复河道原有地貌,不得影响堤防岸坡的安全。 上述涉及堤防安全的论证与补救工程措施,应由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具体方案报我局批准后实施。水利工程相关费用由你单位负责。 三、其他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条规定,你单位必须将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补救措施工程施工安排报送我局备案后方可开工建设。施工安排应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和施工期防汛措施等内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后,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建设方案和施工安排落实相关措施,接受我局的监督检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验收时,须请我局参加,并经我局检验其符合本审批文件后方可投入使用。你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我局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四)工程运行期间,你单位应负责对该河段冲淤及堤防沉降等进行观测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我局;要保持堤防防汛抢险通道的畅通,工程的运行管理必须服从我局的防洪管理和统一调度。 (五)涉及其他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的,由你单位负责解决。 (六))根据《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临时设施或者临时堆放物品的,临时占用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从批复之日起算),两年期满后确需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延续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